3月15日上午,梁子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为夯实普法宣传基础、增强群众法治意识,该案特选在案发地梁子湖区沼山镇夏咀村进行巡回审判。
01案情简介:
2021年6月至2022年7月间,被告人夏某某先后多次在梁子湖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沼山镇夏咀村,利用诱鸟设备和粘鸟网非法捕猎野生鸟类并出售给餐馆。2022年7月21日凌晨4时,夏某某在捕猎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查获7只野生鸟类。经鉴定,查获的7只野生鸟类动物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价值为2100元,夏某某狩猎所使用的工具属于禁用工具。本案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案件,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环境资源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中,合议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夏某某表示认罪认罚,愿意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并承诺不再猎捕野生动物。本案将择期宣判。
02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03法官普法:
许多群众法律意识淡薄,以为打几只鸟没多大点事,却没有意识到禁猎期内狩猎的危害。本案被告人捕捉虽不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仍属于“三有”保护动物(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且目前仍处于禁猎期内,只要使用了禁猎工具,仍构成犯罪。此案提醒广大群众,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也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不要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不要无视生态底线、触碰法律红线,否则将会受到法律严惩。(通讯员:杨晨)